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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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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阳江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校前身是1916年建立的阳江师范学校。2001年,阳江师范学校、阳江中专学校和阳江成人中专学校三校合并成立阳江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以“崇德远志,精艺博才”为校训,致力于建设省内一流、国内有影响力的高等职业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阳江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阳江职院;英文名称为Yangjiang Polytechnic,英文缩写为YJPT。学校网址为http://www.yjpt.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东山路213号。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及审批机关同意后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立足地方,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致力建设以工为主,农、管、文、艺、教、卫协调发展,海洋特色鲜明、智能制造见长的高水平职业学校。

第六条  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建设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学校校训为“崇德远志,精艺博才”。

学校校徽为圆形图案,图案的中央部分以阳江职业技术学院的英文名称首字母“Y”、书籍及螺母的切面为基础,形成似人的立体空间图案,寓意书籍是知识的阶梯,学校是知识的摇篮。圆周上部为学校校训,圆周两侧的枝叶,寓意学校枝繁叶茂,蓬勃发展。圆中学校名称以海水的蓝色(蓝色80%)为背景,突出学校身处海滨城市的特征。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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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25日。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是由阳江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学校与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学校规章制度,按学校章程实行自主管理。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五)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七)聘任教师及其他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和经费。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依法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依法接受监督。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推动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同向同行,推进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依法确定修业年限。

学校依法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按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和培训证书。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展其他继续教育,推进国际和港澳台教育交流合作,提升国际和港澳台学生服务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装备制造、电子与信息、旅游、交通运输、财经商贸、农林牧渔、食品药品与粮食、资源环境与安全、教育与体育、文化艺术、新闻传播、公共管理与服务、医药卫生等专业大类专业,并根据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结合的1+X证书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大力发展科学研究,建立开放、协同、竞争的学术研究机制,合理配置人才、经费、信息、技术等科研要素,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创新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十一条  学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创新校园文化,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人才,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根据需要或遇重大、紧急事项可临时召开。

会议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或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校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1/2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学校党委委员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学校党委书记审定,不是学校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制定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明确学校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等。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阳江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进行。

第三节 学术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其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学校教学工作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教学管理重要规章制度。

(二)研究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

(三)研究专业建设规划。

(四)研究人才培养改革方案。

(五)研究教学质量工程建设规划。

(六)研究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学的工作。

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学术事务的,须提请学术委员会审议。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制度执行。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四十四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四十五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应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学校团委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会是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1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学代会常设机构以总数2/3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学代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校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其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学校工会、学校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和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单位。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系(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保障教育教学正常进行。

第五十五条  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和科研机构在学校授权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系(部)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系(部)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系(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代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七条  系(部)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系(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系(部)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  系(部)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职工岗位管理制度,分类设置岗位级别及上岗资格条件,实行按岗聘用,择优上岗,聘期考核,合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获取相应的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提起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三)关心、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保障教职工的学术自由。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师评价体系,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在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相关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有关事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职称评定、聘任、管理办法、审核校内职称申报,评议、认定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职称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包括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学科评议组正(副)组长,有代表性的学科专家代表等。职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职称评审制度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名誉教授、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等。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资助。

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相关程序受理学生的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未纳入学校学籍管理,接受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与互利合作,促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和产学研一体化,推动协同创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九条  校友是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工。

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的宗旨是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校友与校友、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服务校友、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学校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成立广东省阳江市阳江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面向社会各界筹措资金,并依照相关规定和办法对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强化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财务审批、审计和监督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十五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占有、使用的各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合理配置、使用、管理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学校资产流失。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名称、学校标识、学校声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八十八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宗旨,建立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保障机制和管理体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保体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经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经举办者同意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可由以下其中任何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名。

(三)学校教代会1/3以上代表联名。

本章程的修改决定由学校党委会议以超过应到会委员1/2同意作出。  

第九十二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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